近日,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对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做出新规定,收货人需在在质检总局的进口化妆品收货人信息化平台上填写基本备案信息、进口和销售记录。
宁波检验检疫部门分析说,规定契合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及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理念,对全面掌握化妆品收货人动态信息,实现进口化妆品追溯信息全透明,全程可追溯,特别是在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迅速召回问题产品,有利于落实收货人主体责任,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管,对于构建更有序的营商环境,保障消费安全有着积极意义。
公告同时明确,收货人只要在工商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基本信息,即可在全国各口岸中自由选择到货地并申请报检,破解了过去只能在备案地到货并报检的困局,极大地便利了收货人,降低了物流成本。
据检验检疫部门统计,化妆品进口呈逐年增长态势,2015年,共进口化妆品294467批次、39.71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5.10%和18.56%;2016年上半年,我国共检验检疫进口化妆品150655批次、21.91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4.22%和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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